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经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街房屋外立面的,在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