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