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依法聘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三)未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