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社会救援组织和行政监管单位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