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承担。共有产权的住宅小区电梯,由共有人共同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利用住宅小区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