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使用功能,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电梯故障频率高或者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负责。
在评估结论确认电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该电梯。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