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限期办理定期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