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二)发现电梯导轨支架预埋发生改变、机房控温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以及其他检验项目不合格、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