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十七条有效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证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