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第十一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承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