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第十二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