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