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活动,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等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