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