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