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