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安全防护方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