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采取防治病媒生物措施,做好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食品生产经营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