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