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