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
(三)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随地便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七)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
(八)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