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对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以及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