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