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