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