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