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