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