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