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示和导向牌,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