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