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景区、景点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