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三条有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集贸市场内经营禽畜、水产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