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二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学校、托幼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