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托幼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