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土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土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进行科学考察、影视剧拍摄;(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五)砍伐、移植树木;(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