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土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电缆等设施;(三)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进入保护区,攀爬土林;(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