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电缆等设施;

(三)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进入保护区,攀爬土林;

(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