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挖掘、采砂、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五)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碑石、界标;

(六)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七)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八)其他破坏土林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