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土林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挖掘、采砂、开荒、修坟立碑;(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五)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碑石、界标;(六)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七)捕猎野生保护动物;(八)其他破坏土林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