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同土林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大同土林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