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