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