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停止、阻碍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