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