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台账、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