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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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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民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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