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民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