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审查村财务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有关账目,审查时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审查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