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推选三名或者五名村民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外,不得撤换其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