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