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主持,讨论事项与村民小组组长有利害关系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人主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