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

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的调整,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