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