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