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宗教工作开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