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宗教工作开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